滁州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 2016-04-20   作者:   浏览次数: 1932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五章  学生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十章  附则

 

 

滁州学院前身是创办于1950年的滁州师范学校;1977年设立安徽师范大学滁县教学点(滁州分校);1980年更名为滁州师范专科学校;20045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并定名为滁州学院。2014年,成为“安徽省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学校。

学校坚持“地方性、应用型”办学定位,加强内涵建设,夯实发展基础,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综合办学水平,努力创建特色鲜明的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促进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滁州学院,英文名称为Chuzhou University,简称“CHZU”;网址为http://www.chzu.edu.cn

学校法定住所为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西路1号。设有会峰校区(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西路1号)、琅琊校区(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2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是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安徽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校训是“修德、求是、博学、笃行”。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滁州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逐步扩大院(部)自主管理的权限和范围。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学校管理体制;宏观指导、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核准学校章程。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为学校办学提供稳定的经费和相关资源,保障办学条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学校发展。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

(三)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设置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和学术组织。

(五)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六)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七)学校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八)其他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法维护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六)依法接受监督和评估。

(七)其他按照章程或者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基础实、能力强、素质高,富有社会责任感和创新创业精神,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第十四条  学校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根据办学定位和办学实际,合理设置学科专业,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规模、质量与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以工学、管理学为主,文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农学、艺术学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根据社会需要,适当开展其他形式教育。

第十七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等形式,多渠道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合作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招生。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强化资源配置和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和实施教学管理制度和内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探索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主要路径,深化产学研合作教育。重视加强校内教学科研与实践平台和校外实践基地建设,为学生实训、实习、实践搭建平台。实施和改革实践教学模式,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通过举办创新创业大赛、讲座、论坛、模拟实践等方式,丰富学生创新创业知识和体验,提升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重视科研工作,加强应用研究和技术研发,不断提高科研水平,推动科研成果转化。通过决策咨询、科技服务、联合研发、基地共建等途径,深度开展校地、校企、校校科技合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融入滁州、立足安徽、面向全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面向定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地方政府和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和人才优势,积极开展地方文化研究。发掘和传播地方特色文化,推动地方文化繁荣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积极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滁州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九条  中共滁州学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国共产党滁州学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党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学校实行党员代表大会常任制,通过党代会年会制度和党代表任期制度,健全学校党的领导,加强党内民主,推进党务公开。学校党委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按照《中共滁州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

第三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行政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按照《滁州学院校长工作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滁州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是体现教授治学的学术组织,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审议或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从事学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解释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二)审定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开展工作,教学院(部)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依其规程指导、咨询和审议以下教学工作有关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参与制定学校教学管理与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开展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评审、立项、检查、验收工作。

(三)论证和审查人才培养方案。

(四)指导教学管理部门开展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

(五)指导各类教学竞赛和示范教学活动,开展学校教学考核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代会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学校章程起草组织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主要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闭会期间,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行使其职权,讨论审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讨论通过教代会规章制度;研究决定代表提案处理工作等。

第四十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代表教职工利益,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滁州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职能。

第四十二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群团及直属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学校图书馆、信息技术与网络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的院(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院(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本院(部)日常教育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

(二)负责本院(部)学科专业及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工作。

(三)负责本院(部)职工队伍建设。

(四)负责本院(部)学生教育与管理及就业工作。

(五)负责落实学校下达的其他教育教学任务。

(六)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和科技服务。

(七)承办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八条 院长(主任)是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领导下,全面负责院(部)的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定期向本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九条 院(部)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院(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并监督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院(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院(部)议事决策机构,由党总支书记、院长(主任)、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等人员组成。根据会议讨论的内容,也可扩大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院(部)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议事原则、议事要求等按照学校《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五十一条  院(部)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设立系、教研室。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研究机构。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留学生参照适用本章规定的相应条款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各类奖励、国(境)内外学习交流的机会。

(二)参加素质拓展、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三)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偿还助学贷款的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完善,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和创新创业、就业服务教育体系,全面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第五十九条 学校积极为学生开展课外活动提供完善的场地和设施,倡导和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倡导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二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等活动,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工伤等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积极开展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强化实践锻炼,不断提高“双能”素质。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制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依法自主聘用各类人员。

第六十六条  学校重视教职工培训发展,开展有计划的培养培训工作,鼓励和支持教师提升业务素质与技能,开展学术交流、产学研合作等。

第六十七条  外聘教师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续聘解聘、职务升降、人事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在建设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核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可变更其岗位、解除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七十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七十四条  学校财务预决算和社会捐赠等信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五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升管理和服务能力,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十条  学校密切与社会、行业和企业的联系,坚持需求导向、开放办学、深度融入、合作发展,大力推动协同创新,全面提升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根据市场办学机制,开展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为国家终身教育发展和建设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滁州学院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或曾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师的社会人士。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八十三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学术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师生代表,相关企事业单位代表,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关心学校发展的各方面人士组成。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徽篆字“滁”寓意“山、水、人”,“滁”字下方“U”是University的缩写,“1950”字样表明学校的创办时间。校徽呈芯片形制,凸显了学校的办学定位和特色。

第八十五条  学校中文校名字体中“滁、学”二字源于1964年郭沫若先生为学校题写的校名,“州、院”二字从郭沫若手迹中辑用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旗分为长方形主旗和副旗。主旗旗面为红色,校名字体为白色;副旗旗面为白色,校名字体为红色。校名位于校旗中间区域。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歌是《滁州学院校歌》。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620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校党委会议讨论审定,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九十条 章程是学校运行和管理的基本规章,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章程相抵触。与章程不一致的,应当遵照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订或废止。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

章程修订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修订理由;章程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并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共滁州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